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

7月2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我省对《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女职工生育奖励产假由60天调整到90天。这意味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8天产假。此外,《特别规定》中还有哪些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产假时间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90天(此前规定为60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25天;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

关于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予以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保胎休息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3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70%至100%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100%计发。

关于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哺乳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关于体检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