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分析(伪造商标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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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原料酒、各种商标及防伪贴、酒瓶、酒盖等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一平房贴标生产假冒洋酒。2019年9月5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吕某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院内查获被告人吕某贴标制造24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700ml成品酒,72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700ml成品酒,及其他成品酒、包装盒、瓶盖、酒瓶贴标等物。经查,商标“MARTELL”已被马某公司注册,商标“CHIVAS”已被芝某公司注册,以上两个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以上两商标均授权上海精某公司为中国真实合法代理人,未授权被告人吕某使用其商标。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24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700ml成品酒市场批发价格共计人民币24552元,72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700ml成品酒市场批发价格共计人民币10440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吕某未经“MARTELL”、“CHIVAS”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49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数额,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未查清吕某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未销售的涉案酒品亦未有标价,故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产品的销售不执行统一售价,此种情况下市场中间价格指的是销售产品的平均价。而本案中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已是对涉案酒品的价值进行批发价鉴定,通俗意义上来讲市场批发价是低于市场零售销售价的,即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鉴定。被告人吕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

行为人生产、出售假酒因具体情节不同,定性会有所区别。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有*有害材料制作假酒,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如使用的食品原料制作假酒,而且酒的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或者以次充好的,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原料酒系通过正规渠道取得,酒的品质合格,而冒用其他品牌,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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