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考点一:民事权利。

权利是主体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予以保护。利益指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只有权利,不负义务)

分类: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权又延伸出监护权。

一,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管领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客体是物或权利。直接支配:不需要依靠他人协助,独自行使权利。

物权性质: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保护绝对性。

直接支配性会产生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保护绝对性: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物权请求权。

二,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享有的权利。(为或不为称为给付。)所以,债权的客体是给付。

比如:甲欠乙钱,乙享有的是债权(给付)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债权性质:

相对性(我欠你钱,你只能找我),物权是绝对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平等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有相等效力),物权有排他性(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三,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格权:以人格为标的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

身体权:身体器官组织完整性。

健康权:身体机能完整性。(能听,能闻,能说,能动等等)

名誉权:社会评价。

荣誉权:国家集体授予的荣誉。

隐私权:不想让别人看到的,未公开的。

肖像权:以脸为中心的,及其他可识别性的外部特征。

身份权:存在于特定人身份关系的权利。主要存在于亲属之间。(亲权,配偶权)

财产权可处分,继承,可代位,人身权则不可以。

四,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对客体的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

比如有: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考点归纳:1.支配权有对应的义务。义务人不特定多数人,是不作为义务。2.物权属于支配权。例子:抵押权必须向抵押人主张,因此是请求权性质。(错误的。抵押权是具有支配权性质。)

2,请求权: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他人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权利。

义务人:是特定人。请求权:需要义务人协助,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不是权利,而是权利的内容,物权债权都可能产生请求权。)

3,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拒绝履行,中止履行)主体是义务人。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如:诉讼时效抗辩权。例子:甲打伤乙,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年内没有行使,民法规定产生抗辩权。

暂时性抗辩权,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暂时不能行使请求权。抗辩原因消灭后,可行使。

抗辩权和事实上的抗辩

抗辩权:承认有请求权。

事实上的抗辩:否认有请求权。

4,形成权: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一方当事人说了算)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继承抛弃权等。

追认权例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追人。

选择权:两个标的变成一个标的。

解除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灭义务。(卖房子,结果房子垮了)

撤销权:把不应该存在的合同撤销。(骗子,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

抵销权:(我欠你钱,你欠我钱,互相抵销。)

继承权抛弃:不要了。

考点归纳:1.对越权代理的追人,属于行使形成权。2.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合同追人,不属于形成权。因为本来就是有效的。

形成权的行使:

一般形成权以明示,默示,和沉默方式行使。

明示:有行为存在。

默示:也有行为存在,但没有明说。(间接)

沉默:没有行为。(原则上不能用此方式,但有例外:如放弃遗赠。)

形成诉权:采用诉讼的方式。(比如撤销权,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便于审查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五,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是无限制的权利,对象无限制。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比如:人身权,物权)

(注意:绝对仅仅指对象不限定于特定人)

相对权(对人权):相对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比如:债权)

六,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权利人不可以分离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不能强制执行)

考点归纳:1.人身权,精神赔偿(抚慰金)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2.精神(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除外: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桥,或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七,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自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依赖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比如: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考点归纳:从权利随意主权利的产生而产生,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八,自力救济。

救济,原则上只有国家机关才可以行使救济权,只有当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则产生私力救济。表现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

(1)对于现实不法的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所为的行为。防卫行为要求不超过必要程度,正当防卫得阻却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的,仍应负相当赔偿责任。

(2)要件

①前提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客观要件:对加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③主观要件:主观上有防卫,强调的是不损害他人之利益;

④限制要件:不构成防卫行为的过当。

(3)效果

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

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本质:是用较小的利益维护较大的利益。

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正当的权利,来不及请求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对他人自由拘束或对其

财产押收或毁损的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免责事由)。

不构成自助行为——瞎搞的,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拘束他人自由或财产,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应立即向法院或有关机构(比如

说公安部门)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不申请的,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怎么理解正当权利?

(1)权利范围:财产类的请求权比如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但不包括人身类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

(2)正当性的权利指的是合法有效且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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