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
三.选举大会主持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