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概念及行为特征

殴打他人,是指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2)殴打他人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或者以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式实施伤害。

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都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①结伙殴打他人的;

②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股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认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的“情节较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①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②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③已满 14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④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⑤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如何区分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殴打他人行为主观上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暂时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体的实际损害;

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则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大多借助工具或者外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在行为方式上,故意伤害行为是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手段伤害他人身体。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处罚时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结伙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中结伙斗殴行为的界限?

结伙殴打他人是指多人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被殴打的对象是无辜受害者,不一定是团伙。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结伙是指2人(含2人)以上。

寻鲜滋事中结伙斗殴行为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同时,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结伙殴打他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中结伙斗殴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反安管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人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时要适用调解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依法调解,符合当场调解条件的,可以依法当场调解。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1条对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殴打他人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⑥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的规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第17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对临时起意共同殴打他人的,如何处理?

本行为中的结伙既包括临时起意的结伙,也包括长时间纠集成伙的结伙。

因此,对临时起意结伙殴打他人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第1项的规定处罚。

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

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行为与《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的程度不同。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构成犯罪。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②行为方式不同。

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殴打他人作为一个独立行为,因此本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包括殴打方式。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所有能够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伤害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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