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罪名:间谍罪
1.定义: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3.减轻情节:
犯间谍罪,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反间谍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相关案例:黄宇间谍案
2014年4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宇犯间谍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宇未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川刑复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黄宇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该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黄宇提供的国家秘密数量大、密级高,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
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刑二复11549322号刑事裁定核准黄宇死刑。
三、构成要件
间谍罪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定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1)参加间谍任务;(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注: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3.主体1.机构2.组织3.个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