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释)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的条件的规定。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其所熟悉的家人、朋友、卖家或买家突然不见了,一时间又找不到。例如,悟空和老牛同是好友,老牛因看好悟空,在悟空开发的花果山项目购买了一套房子,老牛支付完房款后,悟空因个人原因外出一直未归,导致老牛的房屋迟迟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为了解决类似悟空与老牛之间的因人消失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上就规定了一种制度,即宣告失踪制度,通俗讲,就是在与老百姓有关系的人找不到了,且以老百姓自身的能力没有办法再找到此人,但是又需要对找不到的这个人有个明确的说法,方便处理后面的问题时,与失踪人有关系的人或组织就可以前往法院申请他为宣告失踪人。法律上的宣告失踪制度其具体流程为,在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消失2年以上,就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准许后会出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中会写明某人目前失踪,法律上认定其为宣告失踪人。

自然人的失踪将使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就是为了调整这种不确定状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由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来进行。因此,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案例参考:

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史某某失踪。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从务工所在地出走,不知去向,经申请人与其亲属张贴寻人启事,多方寻找,至今未发现被申请人行踪,失踪长达八年之久,故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史某某从务工所在地的工厂出走,其丈夫刘某某和其亲属通过寻找,未有结果,至今未发现被申请人行踪。申请人申请宣告史某某失踪后,法院到被申请人史某某娘家调查并制作谈话笔录,其兄长史某某称,自从史某某出走后没有任何联系,亦不知其下落。后法院在史某某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史某某的公告,并于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史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本案史某某离开户籍所在地下落不明的事实已满两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史某某的儿子有权提起宣告失踪申请,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杨文哲指出,申请他人被宣告失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人必须要下落不明满2年,即他最后离开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或现在居住的地址至少已经2年,在这2年的时间内音讯全无,中间任何时候都无法联系到,这样才是失踪;第二,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进行决定是否宣告。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一般为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失踪人的债主)的人。

另外,在宣告失踪中,存在公告送达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且证明无误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应当在适当的报纸、 刊物等处刊登,要求此人亲自或以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说明其联系方式,其他知道情况的人也应当及时说明。一旦报纸刊登并经过3个月,还没有消息,则可以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