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热搜很有意思,某女士将自己的订婚照发到网上,想博得网友们的羡慕与祝福,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大量网友留言指称说她是8号技师,并祝贺她找到了老实人。该女士十分气愤,坚决否认自己是8号技师并当即报警,并声称要追究有关造谣者的诽谤罪责任。这个事其实这件事细分析起来挺有意思,我问了一下身边的朋友,大家都觉得如果该女士确实不是8号技师,那么有关造谣者可能涉嫌诽谤罪。那么,接下来陈律师给大家科普一下诽谤罪的犯罪构成问题。
诽谤罪的构成有两个的前提,首先必须是捏造的事实,就是说该女士确实没有做过8技师,如果做过9号技师,只是网友对号牌记忆的混淆,或者把此会所说成了彼会所,那么都是不符合诽谤罪前提的。
诽谤罪的第二个前提,就是该捏造事实必须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并且情节严重。好那么问题来了,说某人是某会所8号技师,是不是符合对人格和名誉的严重贬损,并且情节严重呢?据公开报道,该热搜事件当中的某会所,是合法建立并且依然在正常经营的商业组织机构,并且其中的技师提供的服务也都是合法的。该会所的工作人员声称“我们这没有网友们想象的服务”。那么日常生活中认错人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如果把一个司机认成是一个保安,把一个厨师认成是一位卖菜的,把一个唱戏的认成了演电影的,好像大家都不会认为这是诽谤,那把一个会计认成技师,是不是就构成诽谤呢?这后面的心理和逻辑问题值得深思。
第三,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要求诽谤者有直接故意的心态。所谓直接故意,就是明知道这么说会对被诽谤人人格名誉的极大贬损,却还要这么说。但要是她主观上并不认为技师有这种负面的评价,那么是不构成诽谤罪的。另外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就是需要当事人自行到法院提起自诉,而一般国家不提起公诉的案件,又由于诽谤罪比侮辱罪、民法上的名誉权侵权等等,都极容易混淆。在实际处理当中,也存在取证难而定性、定罪标准不清晰的问题。所以在社会中我们能经常看到,造谣生事者慎重,而受到诽谤追究者极少的情形。好了,那亲爱的,你认为以上案例构成诽谤罪的吗?欢迎留下你的看法。另如若您受到相关问题的困扰,可私信交流沟通,陈律师将为您深度解答相关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