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
核心就是“浮动”,浮动就是风险,其担保物是“动的”。担保中和第一个要素都可能动起来,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担保物,包括主债权,期限等等,都会发生变动。
担保物不得非得是固定的一套房表包之类,可能是一堆动产进行打包担保的,这就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款平台。简例,部分中微企业如养殖大户,二十万只鸡十万只羊五万只牛,同时还有鸡肉、羊肉、牛肉生产线各十条。这就是一个集团性企业,其无多少固定资产。最多就是那种养殖物,还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饲料、笼子、屎之类,
这种情况下去银行*款,其与普通的动产抵押权就有区别。
一是商事抵押权。主体是商事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重点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可能是公司制的企业,也可能是非公司制的企业,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可能是合伙企业。
二是担保物的特殊性。如果把3台机器和300头羊抵押,这是普通动产抵押,因为都数清楚了,固定了,不是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是指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这一大堆不确定的动产一并抵押。
现有及将有的(就是担保的意思),涉及三种抵押方式,有动产浮动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押(权利质权的一种)、保理合同(非典型担保的一种)。
三是登记机关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实施。以后,由其对全国动产权利等的担保登记制度。动产登记统一为此平台了。不动产(房屋、船舶、塔吊、应收账款、股权质押等等)登记目前还混乱,有土地局、房管局等。所以发生冲突就从登记的时间进行排队,没登记的肯定是最后。
四是效力的特殊性。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动产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情况,肯定得遵守动产抵押权的一般原理。
回顾:动产抵押抵押权至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类,标的物的善意购买人、标的物的善意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的担保人其他债权人、担保人破产(未登记的,全部债权平等受偿)。
例子,甲鸡养殖企业找乙银行*款80万,由10万之现有鸡及将有的作抵押。这个抵押就是浮动的,10万只鸡及将有的,可能一段时间变成了20万只,也可能因突病变成2万只,这就是“浮动”,是风险。
但是这些浮动标的物,还得流通,还得生产和经营,银行乙肯定也办理了登记。
首先就算登记了,也不能对抗1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中,2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3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实就是经营对象企业)。
就是不能对抗别人正常做生意。2“已支付”就是债权效力并已经付款完毕。(而,善意取得是约定合理价款就行)。3“已取得”是物权效力,已经发生物权变动。
重点之1“正常经营”,就看是否是非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是指经营者的经营可能有逃债之嫌,有诈害债权(诈害债权即逃债)之可能性,逃债的途径很容易出现恶意串通(看客观行为)损害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恶意串通三要件,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就看看最重要的,经营者与对象的经营是否有损害第三人银行的利益。
担保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是优先保护的,是担保的核心功能之所在。
逃债的具体途径主要有,1刚发标的物的数量严重超出正常的数量。原文依据:购买的商品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非正常经营,有诈害债权逃债之嫌)。2直接把生产线都买走了。原谅依据,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肯定明显不合理,但不是不能买,不能买多了影响对方的生产了)。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就是不能再去拿普通的动产进行再去担保)。就是,动产浮动抵押中登记中的现有肯定不能随便出去,除非是正常经营活动,将有再说。4.关联交易。可能下面还有其全资子公司。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即关联交易,其本质就是存在利益输送之嫌。(相似的关联担保,就是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担保)。
小结,非常典型的非正常经营活动,一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是刚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是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四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这样,一旦否定为正常经营,债权人享有追及效力,就是物不管如何转挪,权利人均可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