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有哪些亮点?一起来学习吧!
1.新理念
《环保法》在总则中首次明确提出立法目的是围绕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按照十八大精神,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宗旨。调整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修订了原法条中“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写法,反映了发展理念的变化。生态文明目标的确定: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生态经济体系;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体系;人与自然和谐为特征的生态人居体系;古今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为标志的生态文化体系;环境监管为支撑的生态制度体系。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共同组成基本国策。
2.新举措
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环保法》明确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主要针对环境突发事件提出预警。针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提出以下要求: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3.新模式
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为例,旧《环保法》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修订后的《环保法》是以区域联防联控为模式。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引入了排污许可管理,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
4.新职责
《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环保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承担以下8项责任:1、改善环境质量;2、加大财政投入;3、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7、统筹城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8、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5.新手段
监管手段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针对超排污企业,采取一些列综合性调控手段,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1、国土部门审批土地时不通过,以土地限制企业规模;2、限制出口配额,限制上市与融资;3、强制断水、断电等。
6.新标准
“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保法》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新主体
《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环保法》五十八条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新规制
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环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9.更民主
《环保法》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每年到人大或者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所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增强。《环保法》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说明老百姓已经有了实际意义上的参与环境权。
10.最严厉
《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有四种情况: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偷排污染物;伪造、造假;瞒报、谎报数据。引咎辞职:对于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承担刑事责任: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