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有关托收承付必须具备的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