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吸罪构成要件)

我们平时有了多余的资金,可能会通过理财来给自己增收。理财方式有很多,有人仅会将资金放入银行中,这样做固然保险,但利息并不可观。因此,有人为了谋求更多的利息,会选择将钱放入民间的投资项目中。

然而,这样的投资项目真的如推销员说的那般好吗?除了投资项目本身附带的风险外,如果遇到不靠谱的投资人,说不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投资最需要预防的就是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

那么,这两种罪是什么含义?怎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二者在法律中的条文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点在于“吸收”二字。吸收从字面意思上能看出,其带有一定目的地筹集公众的存款,只不过这种筹集行为没有通过相应的一些手续,且还款有障碍,所以就成为非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在做出此犯罪行为时,暂时聚集多数人存款,并用于正当经营。只不过因经营不善,或者当初高估了经营价值,最终无力还款。

如果行为人吸收存款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偿还被害人钱财,或者在经营不善的时候干脆放弃还款直接携款潜逃,那么就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这四个字,既然行为人已经占有他人财物,就意味着不会偿还。

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两个罪客体不同,非法吸存侵害的是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分别为金融秩序及被害人的财产权。从主观方面来讲,非法吸存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违背法律规定筹集资金、吸收存款的意图,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有诈骗的意图,通过诈骗来占有被害人财物。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连云港发生过一起集资诈骗案例,无业游民张某“手头紧”,于是他通过狐朋狗友的传授,得知社交网络刷短视频可以钻漏洞。于是他就发布了广告,称在自己这里刷视频可以获得不菲的利益。受害者看到他的广告,被上面高利息、低风险的话术哄骗,就会加入他的社交群,并按照他的要求刷视频、投钱。

与此同时,他还宣称自己有更便宜的买手机渠道,只要群友能帮他筹集本金,他在帮忙买手机的同时还可以返利。通过这两种手段,他筹集到数十人800多万元的资金。

然而,在他筹集到钱财后,并未按照一开始的约定去购买手机,只是将部分用于返利(这么做是为了争取被害人信任)大部分都被其挥霍一空。当大家意识到他无力还款时,他被警方逮捕归案。事后查明,他仍有230多万元无法偿还。

在这起案例中,张某以刷视频、投资手机作为借口,哄骗被害人投钱,这种作案模式符合集资诈骗;从他的主观意图出发,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要归还钱财,因为他将大部分的钱挥霍,尽管有少量的利息返还到被害人手中,但这么做不是为了还钱,而是为了哄骗受害者将更多的钱投入。他从头到尾都没有还钱的意图,有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从本案中我们就能够明白,集资诈骗罪有着很明显的诈骗属性(其实它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像上述案件中行为人以虚拟的借口诈骗是一种典型的作案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在筹集到资金后用于非法经营、筹集资金与实际经营项目所需资金明显不符、拒不返还资金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通通都是集资诈骗罪。

因此,在平时理财、投资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寻找正规途径和渠道,千万不能为了贪图小便宜铤而走险。有时,骗子利用的就是人对金钱的贪心,莫要为了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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