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民朋友疑问,农村宅基地征收,究竟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还是加上院子面积一起算补偿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加不加院子,要考量是否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标准。
此项标准,指的就是整个宅基地面积,而不是单指房屋建筑面积,房子建多大,院子留多大,一般有自己设计,只要整个面积不超过标准,高度符合规划就好。
少数地区的征收方,不给院子补偿或者少给补偿,这是不合理的,整个院落空间是农民住宅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空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否则无法达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有哪些?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了征收的五大补偿项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五项法定补偿项目一个都不能少。
并且,对于补偿的原则,《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农民朋友权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户多宅情形属于超面积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不少农民朋友由于继承、买卖等原因,可能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形。不少农民朋友担忧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否合法。
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有几类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律师给大家进行列举,大家可以收藏:
第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第二,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
如果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即便是一户多宅,同样也是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