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典型案例分析(2022年诬告陷害他人处罚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江某某诬告陷害案件。经查,江某某因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某甲等人和江某娘(江某某的妹妹)债务转移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道听途说后认为某甲伙同某乙和某丙向永定区法院两名法官行贿1万元,由此导致该起民事案件中其妹妹江某娘败诉。江某某就上述捏造的事实多次向永定区监委等有关部门举报。除诬告法官受贿外,江某某还捏造其他事实举报当时经办其和其妹妹江某娘案件的民警、检察人员聚众**、开设赌场、嫖宿幼女,以寄送信访件、上访等方式,长期向各级纪委、监委、公安、检察、信访、政法委等部门重复举报,意图使法官及经办其案件的相关民警、检察人员受到刑事追究。经有关部门查证,被告人江某某举报情况均为虚构。

处理结果

江某某因对债务转移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为泄愤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法官及经办其案件的相关民警、检察人员,所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均不属实,江某某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结论之后仍旧捏造的多起犯罪事实向各级有关部门进行重复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永定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江某某在无实质证据情况下,通过他人口述自行揣测,频繁捏造法官受贿犯罪事实向各级有关部门重复举报,打着“裁判不公”的旗号诬告陷害法官及案件经办人员。其行为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也给依法履职的法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某作出诬告陷害罪的有罪判决,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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