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系主要学哪些课程
食品系 /xyweb/nxy/jxgl/skx/skkcjj.htm必修课程简介课程编号 :063001课程名称 :工程制图英文名称 :Mechanical drawing学 分 :3.5 总 学 时 :56 课程内容:本课程是一门既有系统理论又有较强实践性的技术基础课。
研究绘制和阅读工程图样的原理和方法,包括画法几何,制图基础,机械制图等三部分。 画法几何部分主要是研究用正投影法图示空间形体,图解几何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制图基础部分介绍制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定,培养绘图的操作技能,用投影图表达物体的内外形状,大小的绘图能力,以及根据投影图想象出物体的内外形状和读图能力。机械制图部分培养绘制和阅读机械图的基本能力.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无教 材:《机械制图》(非机械类),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制图》,焦永和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参考教材);《机械制图及微机绘图》,张先虎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参考教材)。
课程编号 :061002课程名称 :普通微生物学英文名称 :Food Microbiology学 分 :4 总 学 时 :80 (理论44,实验36)课程内容:本课程为专业基础课,着重介绍与基础微生物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微生物的个体与群体形态及与食品关系密切的微生物类群,微生物的营养及生理生化,微生物遗传,并对现代微生物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发展适当加以介绍。实验课着重训练学生的微生物学基本操作技能包括:染色制片技术,无菌操作技术,显微镜的熟练使用,微生物的分离及不同培养基的制备,消毒和灭菌等。
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化学(无机、有机、分析)、生物化学、生物学基础教 材:《微生物学教程》,周德庆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微生物学》,武汉大学、《微生物学》,沈萍编(参考教材)。课程编号 :061003课程名称 :食品化学英文名称 :Food Chemistry学 分 :3 总 学 时 :50 (理论40,实验10)课程内容:食品化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食品的化学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的化学变化。
主要研究碳水化合物、脂类、蛋白质、水、维生素、矿物元素、色素的化学性质及其在加工和贮藏中的变化。同时也涉及食品中的酶、风味、食品添加剂的基础知识。
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生物化学、微生物、植物学、化学、分子生物学教 材:《食品化学》,胡尉望、谢笔钧著,科学出版社;《食品化学》,王璋著,轻工业出版社。课程编号 :061004 061005课程名称 :机械基础Ⅰ、Ⅱ英文名称 :The Basic Mechanical Engineering学 分 :7 总 学 时 : 120(理论110,实验10,分2个学期完成)课程内容:本课程涉及静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原理、机械零件几方面内容。
(1)、平面一般力系,考虑摩擦的平衡问题,空间力系。(2)、材料力学中的拉、压、剪、扭、弯五大基本变形的强度刚度计算。
(3)、平面机构自由度和速度分析;平面连杆、凸轮机构、齿轮机构和轮系。(4)、齿轮传动、蜗杆传动、带传动、链传动及轴。
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必修专业基础课、工程力学、机械基础教 材: 《工程力学》范钦珊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机械设计基础》 杨可桢等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课程编号 :061006课程名称 :食品分析英文名称 :Food Analysis学 分 :3 总 学 时 :50(理论30,实验20)课程内容: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样品预处理和食品中主要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指采用常规的化学手段,分析食品的营养成分(糖类、蛋白质、水分、脂类、维生素、矿物元素、灰分)、食品添加剂成分、食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分析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教 材:《食品分析》,无锡轻工业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合编,轻工业出版社。 课程编号 :061007课程名称 :食品微生物学 英文名称 :Food Microbiology学 分 :4 总 学 时 :70 (理论40,实验30)课程内容:食品微生物学是研究微生物与食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
其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掌握食品微生物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实验技能。利用有益微生物的代谢活动,为人类提供有益、营养丰富的发酵食品。
在食品制造、流通和保藏中避免有害微生物的污染,防止食品发生变质和引起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食品的安全性。研究检测食品中微生物的方法,制定微生物学指标,从而为判断食品卫生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的具体内容涉及食品微生物的污染及其控制;食品保藏技术;食品中常见微生物的类群(包括有益和有害的菌类);食品微生物数量的检测技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及其检验技术;重要的人畜共患的病原菌;微生物在食品发酵中的应用;微生物与食品的腐败变质;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微生物学检验。选课对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先修课程:有机化学 、生物化学、普通微生物学教 材:《现代食品微生物学》,刘慧等编著,预计2002年正式出版《新编食品微生物学》,张文治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食品微生物学》,杨洁彬等编著,北京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新安法修订呈现很多的亮点: 1、突出“严”字,让制度“带电长牙” 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
主要从八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构建。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注册制度。
第六,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禁止剧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突出“罚”字,新增行拘处罚,最高罚货值30倍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新法还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3、突出“管”字,让监管亮出“利齿” 第一,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二,完善复检制度,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复检。
第三,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四,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未及时消除地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突出“治”字,让社会共治护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
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
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
3.食品安全知识有哪些,至少三条(简略)
1、避免食物交叉污染
尽量按需备餐、点菜,打包食物应当及时冷藏。冰箱内的食物要分类管理,熟食和生食分开放,避免两者接触后发生交叉污染。
2、不要盲目尝鲜
外出就餐时,要选择清洁卫生的餐馆就餐(餐馆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标志会放在醒目位置)。大家可以有选择性地尝鲜,但不要盲目猎奇,不要采摘、购买、食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来历不明的食物,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3、平衡膳食,饮酒适量
很多人容易出现暴饮暴食、饮食不规律、过度饮酒的现象,消化系统疾病易发、高发。居民应当有意识地控制摄入食物总量,保持食物的多样性,比如肉类、蛋类、蔬菜、水果、五谷等。饮酒一定要适量,不要空腹饮酒。
4、选购食物要注意安全
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途径,并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前,要认真阅读包装上的各种标识,尤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营养标签等。
5、不要囤菜
很多家庭还有节前囤菜的习惯。食安办建议大家在囤菜时,尽量选择葱姜蒜、土豆、胡萝卜等耐储存的蔬菜。如果选用的食材出现了腐败变质,千万不要再继续食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春节期间,怎样吃才安全 看看食安办发布的注意事项
4.关于食品安全的资料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
《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
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
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
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
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
“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
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六、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1)水洗浸泡法(用清水洗干净后浸泡):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
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否则等于将果蔬浸泡在稀释的农药里。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2)清洗后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去皮法:外表不平或多细毛的蔬菜瓜果,较易沾染农药,所以削去外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空气中的氧与蔬菜中的酶对残留农药有一定的分解作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
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
5.关于食品安全的知识
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3、禁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5、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新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
7.关于食品与安全的资料
安全购买食品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蜡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小知识 根据1962年FAO/WHO食品发电委员会(CAC)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制造、加工、调整、处理、包装、运输、保管中,为达到技术目的而添加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作为辅助成份可直接或间接成为食品成份,但不能影响食品的特性,是不含污染物并不以改善食品营养为目的的物质。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其分为22类:(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 为了确保将食品添加剂正确的使用到食品中,一般来说,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经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证明,在其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安全无害。
2. 不影响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状和理化指标,对营养成分无破坏作用。 3. 食品添加剂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并批准执行的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4. 食品添加剂在应用中应有明确的检验方法。 5. 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参杂、掺假、伪造为目的。
6. 不得经营和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及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7. 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够经过加工、烹调或储存而被破坏或排除,不摄入人体则更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