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研发支出所得税如何正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所附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属于上述合理支出范围,因此境外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款项时,需要收取原始凭证。这原始凭证不是发票,因为很多国家没有涉及发票这种管理形式,那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应该是一种形式发票或者是签收单据。就是类似于打印纸大小,上面载明了业务的金额、单位,一些业务事项,然后对方负责人签字,这个完全可以作为中国境内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有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研发支出在企业中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与企业的所得税又有怎样的联系?
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在当期扣除;开发阶段研发完成需要资本化,其摊销的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在企业的所得税汇缴时,将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和摊销的支出可按照150%扣除,称为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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