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款借方有余额如何结转
如果当月应交增值税未全部缴纳,未缴部分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如果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大于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多交部分则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结转时,会计分录如下:
结转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未交金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未交金额)
结转当月多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多交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多交金额)
结转之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应无余额.
如果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余额,其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减免税款包括哪些?
法定减免
是减免税的一种分类.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用品等免税.
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
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免税照顾.
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
以上就是减免税款借方有余额如何结转的方法,首先发生时,当然是在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借方登记,之后在贷方转销.发生减免税,纳税人应该在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也要记得填入减免税额.好了,会计实务大全网的讲解就到这,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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