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的工程分公司开票可以吗?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的是总公司与另一方,不关分公司的事,除非获得另一方同意,总公司中标,就是总公司去参与一切经营业务,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啥业务交易与分公司没有关系,分公司开展业务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总公司中标后,由分公司开票结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外.根据国家投标中标的相关规定,中标单位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总分公司之间能够互相给对方开票吗?
一般来说,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两者是独立核算的,然后又是有实际的业务发生的,是可以互相给对方开具发票的.但是开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按照市场的公允价格来计算劳务、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自己的需求来计算.
如果不是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两者的主管税务部分属于同一个地方的话,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汇总缴纳的,可以汇总来汇算企业所得税,但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不得开发票,如果属于跨区域调拨货物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才能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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