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的相关分录:
①计提员工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 000
②实际发放员工工资并扣除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 000
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数)597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0
③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0
货:银行存款 30
总结: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员工的个税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入了管理费用.说明个税是员工自己负担的,不是公司负担的.所以这种情形下,员工的个税包含在工资里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对于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我们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进行核算的,我们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不是的话,那么是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