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安全设备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处理如下:
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购入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高危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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