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什么是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又称为”汇总缴纳”,是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税收征收办法.采取汇总纳税方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部分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汇总纳税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额,但汇总纳税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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