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吗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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