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核销流程应调应退税额不一致
答:由于增值税申报与免抵退申报所属期同步,很多企业计算出来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负数,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的,如果核销流程没有及时跟上,当期又没有多的期末留抵,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时少缴税,核销完后专管员很可能要求更正申报增值税申报表,修改进项转出数据,补缴税款和滞纳,这样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造成不利影响.
进料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怎么处理
答:举例说明
(一)某生产企业2008年6月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100×(17%-13%)=4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17%-(16-4)=-1.8万元.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100×13%=13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1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8=11.2万元.
因此,该生产企业2008年6月应交增值税0元,应退增值税1.8万元,免抵税额11.2万元.
(二)某生产企业2008年7月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0×(17%-13%)=0.8万元.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0.8=3.2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6-3.2)=-2.6万元.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20×13%=2.6万元.
第五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2.6=10.4万元.
第六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2.6万元<免抵退税额10.4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0.4-2.6=7.8万元.
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因此必须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退税率差),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减项;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作为”免抵退税额”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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