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收水电费属于混合经营还是兼营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公司提供场地租赁和为设备提供用电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是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公司应分别核算场地租赁费的营业额和销售电费的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应就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收取的电费属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合税如何理解?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我国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为政府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发挥各种税的不同调节功能.
混合税具体分为:
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从量计征是按计税依据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形式(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各种税.从量税一般实行定额税率.
从价计征是按计税依据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形式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各种税,增值税、各种所得税等,都是从价税.
复合税的优点:可以广辟税源,能够充分而有弹性地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便于发挥各个税种特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可以全面体现国家政策;征税范围较为广阔,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目标.
复合税的缺点:从价税额与从量税额的比例难以确定.
租赁公司收水电费属于混合经营还是兼营?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学员们看完之后应该知道组里公司的场地租赁和用电费用在销售行为上不能混合一谈的,应当是按照兼营销售来入账.如果你们对方上文提及到的兼营行为和混合行为的账务处理资料有问题,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会计老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