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作为长投给全资子公司能否免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并以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规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依据上述政策,如果母子公司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是房地产企业,母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子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任何一方从事房地产开发,那么这种投资行为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以房产土地作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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