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需要哪些资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坏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是怎样?
坏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是: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最后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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