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城市配套费的契税会计分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
值得一听的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依据.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市镇配套费缴纳契税?
市政建设配套费即目前开发企业向政府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4年前按水资源建设费等九个专项分别缴纳,后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向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凡属于原市政建设配套费专项范围内的费用均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支付城市配套费的契税会计分录,综合以上所述,其实关于城市配套费的支出并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但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生费用,所以此笔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处理都在上文中,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来会计实务大全网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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