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开票给总公司做成本吗?

分公司可以开票给总公司做成本吗?

分公司如果给总公司提供了劳务或者销售了货物发生了真实业务可以给总公司开票.但是分公司的成本票,不能直接开给总公司.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应由分公司进行抵扣.不得由总公司进行抵扣.同时,分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对于总公司而言,取得了进项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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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的协议分公司开发票可以吗?

原则上合同方与税票开出方(收据开出方)须一致,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款书》原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一并作为支持文件办理结款.否则存在账务纠纷与外部查账风险,另行提示:税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也就是税票子公司开,款由总公司收,肯定是不可以的,现金收款更不建议).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与合同履约能力,直接同其分公司签合同也可以.合同,税票,收款方抬头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要求.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的协议分公司开发票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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