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用还了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说明该笔为虚假其他应付款,对应的是费用存货的增加,也就是说以前存在虚列成本的想象,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得不到支付,所以,税务要求缴纳所得税.从常理讲,谁也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无偿为别人用.
因此,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可以这样做: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或银行
由于你当初做备用金是未付款,暂时挂账在其他应付款中.
除了做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做账与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
其他应付款不用付了,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人收人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人”营业外收人” 科目,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其他应付款的相关会计分录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应付的客户存入保证金(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和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通常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般情况)
贷:其他应付款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用还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现在对于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用还了的情况,知道怎么去处理了吧!既然不需要还账了,那么我们就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来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