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已抵扣的发票冲红发票要给对方么?

对方已抵扣的发票冲红发票要给对方么?

已经抵扣的红字发票需要寄给对方,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入账,则当事人需要把红字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你应该收回之前蓝字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现在新开的红字发票,则不用寄给对方.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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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的发票可以红冲吗?

已抵扣的发票还能开红字发票冲,抵扣方先把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开一份红字发票信息表,这样开票方才可开红字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用途不同,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购进货物,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部分以及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相关规定,先全额抵扣,然后再按照规定比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对方已抵扣的发票冲红发票要给对方么?”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即便是对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话,也是可以照常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的.至于是不是要寄给对方,就看上面所讲的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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