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木工程专业知识
本专业培养掌握各类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含矿井建筑)、道路、隧道、桥梁建筑、水电站、港口及近海结构与设施、给水排水和地基处理等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研究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其所谓的土木。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关的基础建设的计划、建造和维修。
现时一般的土木工作项目包括:道路、水务、渠务、防洪工程及交通等。过去曾经将一切非军事用途的民用工程项目,归类入本类,但随着工程科学日益广阔,不少原来属于土木工程范围的内容都已经独立成科。
目前,从狭义定义上来说,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也就是民用工程,即建筑工程(或称结构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岩土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工程等这个小范围。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程力学、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水利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受到工程制图、工程测量、计算机应用、专业实验、结构设计及施工实践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以及具备从事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工程、海岸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
2.工程管理专业知识
专业基础课:工程制图,土木工程材料,专业课: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学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CAD制图,抗震,概预算,测量学,还有一门是专门学建筑基础的,就是外行所说的打地基。
力学是所有学建筑的基础,从简到难依次是: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水力学,弹性力学,其中结构力学时重中之重,是做建筑的就要懂结构力学。建筑工程管理主要侧重施工,重点学:土木工程施工,建筑学基础,CAD制图,另外看你学民建方向还是钢结构方向,民建学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钢混结构,钢结构就专学钢结构。
钢结构比民建要难。
3.工程建筑类的专业知识有哪些
掌握工程力学、土力学、测量学、房屋建筑学和结构工程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 道、路桥、矿井等的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给排水工程五个方面,专业应具备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必须的文化基础与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一线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4.公证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和素质
一、公证辅助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23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法律)专业本科或其他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在公证机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五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通过省公证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考试。
二、公证辅助人员具备素质:办理公证辅助性事务,应当遵守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
5.公证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和素质
公证员助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证员的助手,是当今公证业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给公证员配备助理的目的就是让公证员能从繁忙的公证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根据省厅的规定,公证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待公证当事人,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二)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写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三)制作询问笔录;(四)协助公证员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五)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出席现场监督公证现场;(六)整理装订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七)其他公证事务辅助性工作。
概括一下我们的职责就是:信息收集者、客户沟通者、档案整理者、询问记录者、案件协助者。众所周知,公证员助理的工作很琐碎,很辛苦,很忙碌。
其实当我们在最初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份工作的艰辛。因为公证处招聘助理的条件首先就是要求我们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踏实认真。
当我们迈进公证处的大门时,我们已做好了吃苦的准备。当然,仅凭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不一定能够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办证经验与技巧。
现就如何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不到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1)树立一个正确的目标。
作为公证员助理,自己要为自己树立一个正确的奋斗目标:那就是做一名法律知识全面、办证经验丰富、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树立了一个正确的目标,我们的工作才会有动力。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公证事项,通过跟随公证员办理公证实务,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公证法律事务知识,不仅学到了办证知识,也帮助了公证员完成了业务,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可谓一举多得。在办证过程中,我们公证员助理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向自己辅助的公证员学习,积累办证经验,学习到公证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以利于自己更快地成长。
(2)抱有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有句名言说的好:态度决定一切。
公证员助理工作很辛苦,而且待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抱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投身到工作中去,工作不踏实,患得患失,拈轻怕重,肯定会产生心理不平衡。
可以说,持有什么样的心态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效果及将来的成就。既然我们选择了公证员助理这一职业,我们应该抱着做好每一件事的心态,满怀热情地去做好每一件工作,因为成功是需要付出努力和汗水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就成功。
(3)真诚待人、勤恳做事。在办证过程中,我们时刻都要与各类当事人接触,因此要真诚地待人接物,学会换位思考。
首先换位思考我们公证员助理如果处在公证员的位置上,公证员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性格迥异、需求不同的当事人,处理大量繁杂的琐事,思考众多的工作环节,适用不同门类的法律条款,他们的工作更辛苦,劳动强度更大,我们作为公证员助理,应该尽力帮公证员分担工作压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而我们现在处于公证员助理的岗位上,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学习如何处理公证事务、如何与当事人交流、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公证中的实际问题。
在配合公证员接待当事人时,我们有时也必须和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的前提下,多替当事人想想,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地解答当事人的提出问题,真诚的为当事人服务,让当事人少跑弯路。例如,在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时,受托人除了提供委托书公证书外,还得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等,尽可能为当事人想得周全些,让当事人一次性地将办证材料准备齐全,这样当事人就会认可我们的工作态度和效力,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融洽,沟通起来就更容易了。
(4)注重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从一位法律毕业生转变成一个公证员助理,就会发现,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真正能用到的,并不是很多,当然最基本的内容肯定得用。
具体到一些部门法,例如,《房地产管理办法》、《拆迁管理办法》等等这些与我们办理公证很密切的相关部门法,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根本没有接触过,而社会上这方面的案件办理需求大,这就要求我们要迅速转换角色,尽快学习新知识,这也是一种能力,需要锻炼,在最短的时间内弥补在法律知识上的缺陷。(5)勤勉工作、提高技巧。
嘴勤、脑勤、眼勤、手勤是必须的。公证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具备能言善辩,所以公证员助理要勤练习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公证员也是一个需要智慧的职业,自己要勤用脑、善用脑,遇见问题能够迅速想出解决办法;心细也是很重要的,公证就是在做证据,前提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否则,会给出具的公证书带来风险。
例如,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年龄间隙较大,就得特别注意是否有其他子女,有无隐瞒继承人;在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时,就得结合户口本、结婚证来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前不久就接待了一宗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提供的结婚。
6.什么是公证员的专业职称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
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
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7.去公证处公证需要经哪些步骤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
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
8.公证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
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
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
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 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
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 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
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9.公证程序有什么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对于公证处需要预约吗这一问题,我们知道,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进行预约。
如果当事人去公证处不事先预约,需要进行排号,一般每天进行公证的人是比较多的,可能更浪费时间;而如果提前进行预约,就比较省时间,在时间安排上,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