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 原材料
贷 应付账款—暂估
增值税发票未收到,是会计上经常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一般是要做一个暂估,等到发票来的时候,再把暂估的分录冲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
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
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
其入账方式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报销要及时,发票时间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当月已入账可是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1、当月未认证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以后期间认证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为应交税费二级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不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进行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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