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投资款需要开发票吗?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投资款是可以不开发票的,可以提供收据.
民办非企业收到投资款账务处理
可以设置并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列在”非限定性净资产”内.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如何开票?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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