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留抵税额会计分录
1、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增值税的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结转本年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贷:本年利润
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然后收到增值税的退税,应当通过”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以及”营业外收入”相关二级科目核算.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会计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即征即退进项税可以加计扣除吗?
不能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上述的文字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即征即退留抵税额会计分录的解答.我们说的即征即退政策,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的时候,会退还全部,或者是一部分的税费.这个政策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只有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那可以享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