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说明
其他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法人
贷: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如何账务处理?
1、对于公司注销清算,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对企业应付款达三年以上未付出的,在企业注销之前此款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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