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计提比例
当地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计提;当地没有规定提取比例的,可比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计提.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培训基金、社职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在依法纳税,扣除公共费用、办公费用、律师工资、装备费用后,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提取不少于10%的发展基金,不少于4%的培训基金.律师事务所每年从律师个人年度收入中提取2-3%作为风险基金,最高额为2万元,提足2万元后不再提取,风险基金如有支出,必须及时补足.
相关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事业发展基金.
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是必须要计提的吗?
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是必须要计提的.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3.设区的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应当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4.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区)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区)司法局进行实地核实.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查,并应在市局互联网网站上公示3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报送省司法厅.
5.省司法厅自收到设区的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书之日起予以审核,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制发后3日内在司法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7.设立分所,须经省司法厅审核,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计提比例的说明.各地的计提比例还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还是需要咨询当地的要求和规定.既然说到了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计提问题上了,小编提醒大家,律师事务所的四项基金是必须要计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