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反向讨薪”5824万元,招行并非特例

专家评价,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更需要中长期激励及约束机制,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便是其中一类

图/视觉中国

文|严沁雯 张颖馨

编辑| 袁满

12月28日晚间,招商银行 (600036.SH,03968.HK;下称“招行”) 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称,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引发市场关注。

今年3月,招行曾在2022年报中提到,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该行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2022年,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不仅是招行,据梳理,此前多家银行亦在年报中公布2022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对此,有网友表示,银行业掀起向员工“反向讨薪”潮。

事实上,商业银行对员工进行薪酬追索,源于各自建立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有银行业资深人士表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是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监管要求执行的一个常态化政策,属于正常的一项管理工作,并非一些舆论所谓的“讨薪”“退工资”,更不涉及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比如上述招行最新公告,只是根据监管的最新要求,由银行保险机构董监事会每年对本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相应地予以公告而已。

“主要是对于在规定期限内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某银行合规业务负责人指出,大致包括出现违规违纪、履职不力、数据造假等情形的员工。

另据某国有大行员工表示,“这样处理属于常规操作,行里每年都会提,对象一般为管理层。比如贷款发放后产生不良且无法追回,行内会去查当时收集的资料是否完整,相关负责人员是否尽职等。”

值得注意的是,招行未在公告中透露上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大致原因,但从部分银行在年报中披露内容来看,大都与风险管理相关。

银行薪酬追索常态化

所谓“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根据渤海银行 (09668.HK) 年报中的披露信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对发生违规违纪、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事实上,若翻阅近几年上市银行的年报,对于“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的描述并不少见。

据梳理,2022年,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在内的大部分银行均已建立并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同银行的建立时间不一,部分银行早在2020年的年报中便对这一制度有所提及。

在招行之外,亦有其他银行披露相关议案。如厦门银行 (601187.SH) 曾于2023年11月20日发布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议案》。

另有多家银行在2022年报中披露了相关数据。 例如渤海银行在年报中提到,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 九江银行(06190.HK)没有披露相关人员数量,不过其在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绩效追索扣回金额为163万元。

员工薪酬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追回?部分银行在年报中进行释疑,均与风险管理有关。

工商银行 (601398.SH,01398.HK) 2022年报显示,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员工,该行视严重程度扣减、止付及追回相应期限的绩效薪酬。报告期内,该行按照相关办法对因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均进行了相应绩效薪酬的扣减、止付或追索。

江西银行 (01916.HK) 在 年报中亦指出,该行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按不良责任本金大小进行认定,并追索扣回相应绩效薪酬;九江银行则表示,在延期支付期间,出现责任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该行会对相应责任人的延期支付予以止付,并可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追回。

另据裁判文书网2023年5月披露的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该行天津滨海新区原支行行长郑某追索绩效薪酬70.67万元。具体理由是:郑某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还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持续旷工。对此,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决定开除郑某,并进行绩效薪酬全额追索。

逾九成机构建制,抑制短期行为

“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更需要中长期激励及约束机制,这与银行的特点有关。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便是约束的一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此前表示。

一家国有大行员工亦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常规操作,“一般对象为管理层,比如贷款发放后产生不良且无法追回,银行会去查当时收集的资料是否完整,相关负责人员是否尽职。”

正如上述银行年报所说,建立并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符合监管要求。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3月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其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2022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

2023年3月2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文中倡导建立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重的激励模式,坚决破除“金融精英论”“唯金钱论”等错误思想,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将员工激励与机构长远发展更好结合起来。

上述文章同时提到,“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截至目前,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在曾刚看来,建立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让银行从业者从更长期的角度关注银行的健康发展,把个人的中长期利益与银行的中长期稳健发展绑定。降低个人利益和机构利益之间短期化冲突,为机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是滞后的。银行员工或是高管若只关注短期的激励,比如实现较早的利润情况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或基层员工的行为均会趋向短期化。中长期机制的建立,目的在于让银行员工的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变化挂钩,抑制短期行为。”曾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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