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要求 为什么不能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不是手工选择的,如符合条件,自动选择”是”,遇到用户反馈符合条件,但却默认是”否”且不能修改的问题,基本可以判定用户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线咨询的企业公司名称基本都带”分公司”字样.税务系统并无此校验规则,分支机构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都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加了上述校验规则后,分支机构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即使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预缴时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决办法: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修改校验规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分总机构不能享受小微,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强制选”否”且不可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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