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法律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程序和内容)

最近有客户拟解散子公司,为此学习了一下企业解散的相关流程,整理如下:

一、召开股东会作出企业解散及清算的决议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与清算,应当首先审阅公司的章程,查看是否存在有别于公司法的特别或者更加具体的规定。

企业的解散及清算属于重大表决事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款规定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制定公司解散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公司解散的方案。根据实践,鉴于一些企业的股东众多且分散各地,一些自然人股东或企业法人股东不便于出席会议、用印等,因此,在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后,应审阅公司章程或者企业内部的有关文件,查看是否存在一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的与解散和清算有关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形,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解散的具体方案。

三、清算组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因股东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成员: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董事组成。

发生下列情况,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1.公司解散,在15日内不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法院指定可组成清算组的人员包括: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认为法院指定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清算组的职权及清算程序

1.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公司决议解散后,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尚未注销),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程序

(1)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执行清算方案:

由于不同的类型的费用清偿优先级别不同,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公司财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网络公开的某市住建委主管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方案(该清算方案由清算组编制并提交主管机关审批),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及历史沿革

主要披露审批机关或有关股东情况,因为该方案需要提交股东或上级机关批准;

(二)企业解散、清算的事由

(三)清算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对清算组进行公告

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需要向工商局备案并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后,仅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2)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人或财物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物、原职工向清算组提交有关劳动人事档案材料。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公司名称、清算组地址、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3)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依法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公章及有关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职工的档案、材料,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档案财务管理等制度。

(4)债权登记及依法核定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并依法进行核定。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清算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资产调查及清收

公司的资产清理是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公司财产状况详细调查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企业资产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应收款项等。

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当就破产企业有关主体资格、是否享有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调查,可由律师在公司营业地域范围内的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具体财产线索,并出具正式调查报告。

另外,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职员收集档案材料,了解破产企业财产线索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债务人、财物档案持有人主张清偿和归还,必要时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主张。

(6)审核公司职工身份、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收集破产企业原人事档案资料,调查破产企业原职工的情况。破产企业清算的公告发布之后,公司原职工可能会向清算组申报职工身份,清算组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依法核实其是否仍然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对破产企业原职工身份的审核结果,依法确认需要安置的职工名单,并进行公告。

(7)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起草财务说明

根据对破产企业资产调查及清收结果,以及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定结果,制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如相应的财务资料不具备制定资产负债表的条件,则由清算组起草财务说明。

(8)制定清算方案

经调查清收,破产企业名下如享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如公司存在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或者比较难以取得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资质,还可选择对破产企业整体转让,公司转让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就资产处置或公司整体转让所得价款,制定清算方案。

如果破产企业并无任何资产,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债权人不能就现有资产达成分配方案的,则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9)申请破产

破产企业仅清算确属资不抵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申请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经过资产核实、编制债务清单和资产清单、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后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如果破产企业具有部分资产的,则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管理人将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破产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自此,破产企业经过自行清算、破产清算后,注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

(三)工作要求

写明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办理清算的指导思想,对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等。

(四)工作步骤及重要时间节点

(1)在报纸上公告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通知,并要求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财物持有人、原职工向清算组申报权益,对已经清楚的债权人、职工等,应当直接通知。

(2)接受相关人员的权益申报,并依法进行审核。

(3)向国土、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破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4)向银行调查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了解破产企业银行存款余额及资金进出明细。

(5)起草清算报告。

(6)清算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清算报告,并形成最终报告。

(7)根据清算报告召集破产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原职工等召开清算会议,通告破产企业相关债权债权及资产状况,讨论破产企业的处置方案。

(8)根据处置方案,如决定破产企业申请破产的,则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五)涉及的资金及保障保障

由于清算费用有较高的优先级别,因此,自成立清算组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破产期间,将具体清算工作事务所需的费用,例如公告、交通、快递、查档、调查、文印等费用;处理清算组事务的人工费;可能通过诉讼清收债权和收回财产的律师代理费;清算期间可能出现的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代理破产企业申请破产的律师代理费;受理破产申请后,作为区住建局代理人全程参与破产程序,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等事务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清算或破产过程中可能需要另行委托审计、评估机构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写明相关费用的支付与安排问题。

六、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报纸的影响力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选择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补充申报债权的分配制度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补充申报的债权,如存在尚未分配的财产,可从中依法获得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债权核定异议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将根据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定,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法院应予受理。

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九、注销公司登记

1.注销登记相关要求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后再办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3)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2.注销登记的简易程序

(1)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2)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3)简易注销的流程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