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品收入的财务处理
答: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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