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面积:截至3月底,系统中显示未按期动工一年以上、疑似闲置土地的面积为170.9万亩(年初199万亩)。
闲置土地总量较少的省份有:天津、兵团、上海、黑龙江、浙江等。
闲置土地原因
1.政府原因:
包括:“毛地出让”、规划调整、政府承诺的配套条件不到位等。
处置: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后及时处置。
2.企业原因:
包括:经营不善、市场变化不愿投资、主观恶意囤地等。
处置:应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要无偿收回。
3.司法查封等原因。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两类文书: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书;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置过程中须填写归档的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及时备案。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下面结合53号令具体条文,相应介绍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书。
政府原因的闲置处置方式
一是对于短期内能够动工建设的,可通过延长动工时间,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促进土地盘活利用。
二是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出不再开发,经协商能够对收回补偿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有偿收回后适时再次供应,促进土地盘活利用。
三是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地块。新地块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将无法动工的闲置地块置换回来以备盘活利用。
四是对于按照现行规划确实无法动工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规划,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五是对于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工业用地,除依法依约需收回的之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使用过渡期政策。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可以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以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