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找什么部门申请(工伤处理方法及流程)

2016年7月25日,东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谢某坤负责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谢某坤自行招用施工人员并负责薪酬。周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谢某坤招用并安排至东莞市樟木头镇××号“一村山庄工地”从事管道安装的焊工工作,由谢某坤对其进行管理。2016年8月30日,周某在工作期间摔伤右脚,随后送至樟木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周某如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具体如何做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在我们进行具体分析和步骤操作:

一、发生事故后的处理: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民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用以证明民工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其次,联系包工头和工程承包方,及时到医院就医,安排事后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包工头和工程承包方会及时安排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至医治终结的。

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请求依法确认工伤责任主体。

注意不用确认劳动关系。

一般的工伤认定,要先确认劳动关系,但民工受伤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相关的规定还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和2005年5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

三、做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工伤赔偿等。

这一步就和一般的工伤赔偿案件一样,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向人社局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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