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凭借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哪些不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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