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政府补助利得
“政府补助利得”在会计中属于利得,账务处理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用营业外收入科目归集核算.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5%
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而政府补贴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是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税?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政府补助并不属于免税收入,但是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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