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现实中,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不仅有借款人,还有保证人。此类借款案件中,当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主往往会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而在保证人收到法院的传票时,常常会感到特别委屈和冤枉,认为钱并不是自己借的,自己只是给朋友帮忙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了一个名字,现在却要自己承担他人的借款,感觉非常的不公平。但这就是作为保证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民间借*中,借款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法律对保证人规定了两种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是不同的保证,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借款人为连带借款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借款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借款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借款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为他人做保证人,要注意约定保证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按照过去《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此条现已废止)】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要为他人提供保证,一定要注意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对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对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保证人要担保多久的债务?

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未让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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