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关于法律的特征解释)

前段时间,写了篇民法类的文章,题目是《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你能分清这3个民法概念吗?》。主要给大家介绍的知识点是:如何区分事件和行为。

没想到,不少朋友进一步追问我: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今天,抽空给大家讲一下我的理解。讲之前,需要简单画一个示意图,展示一下这几个法律名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法律事实是什么?事件和行为有什么区别?关于这两个问题,上一篇文章已经讲过了。本文就不再赘述。不明白的,看上一篇文章即可。

这篇文章,主要讲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相信,很多朋友一定上网搜索过了。本来就分不清,也许看完网上很多解答,脑子反而更乱了。

网上很多人是这样区分的:

法律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比如结婚、签合同、买房子等。

事实行为,是指无意识的活动,比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

这样的区分,没有讲到点子上,确实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比如,就拿创作来说,作家写小说、音乐家编曲子、程序员编程序,明明是有意识的活动,为何反而成了无意识的事实行为?呜呼……崩溃……

别着急!我帮大家分析。咱们慢慢捋一下。

爷爷辈的名词是:法律事实。

父亲辈的名词是:行为、事件。这俩名词是亲兄弟。

孙子辈的名词是:自然事件、人为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这四个名词是堂兄弟。

何为法律事实?是指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现象。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跟爷爷一样,这俩孙子,也属于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现象。

但是,这俩孙子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原因是人的意识,事实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原因跟人的意识无关。(这两句话很重要)

正着理解这两句话,可能没什么特别的感觉。咱们可以反过来再理解一下,也许你就会有触电的感觉。

某个现象,必须要有人的意识做主,才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这种现象就是法律行为。说白了,没有意识不行,就是法律行为。

但是,某个现象,不必有人的意识参与,照样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这种现象就是事实行为。说白了,有没有意识无所谓,就是事实行为。

再进一步追问:什么是意识?法律上的意识,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好了,把这两种能力,套入上面两句话中,再理解一遍。

某个现象,人必须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才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这种现象就是法律行为。说白了,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行,人这样的活动就是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的双方必须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结婚的双方必须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某个现象,人不必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照样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这种现象就是事实行为。说白了,即使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人仍然有效的活动就是事实行为。比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这些事儿,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哪怕是小孩,甚至精神病人,都可以做,做了都产生对应的法律效果,跟行为人的意识无关。精神病人写小说,照样产生著作权。儿童把小朋友打伤了,照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跟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一毛钱关系。

最后一点: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意义何在?

法律行为中,人的意识决定法律事实的后果。所以需要格外慎重去判断人的意识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是否自愿。这一点,在合同纠纷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由于意识的状态不同,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还可能是效力待定的。

事实行为中,人的意识对法律事实的后果没有任何影响,所以无需考察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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