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之前年度缴纳增值税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之前年度缴纳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2,220.00 ÷ (1+11%)* 3% =60.00万元

1、补交上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的做法为:

一、本年度正常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增值税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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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票后怎样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房地产企业之前年度缴纳增值税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这里我们分开讲解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和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处理,这样的深入探讨,相信大家对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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