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纳税调整吗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纳税调整吗

按照新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

而税法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会造成该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由此会计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税法上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所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一般成本法的计提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但是减值准备这个科目是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 类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关系.

而权益法下:

通常是直接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减值的:

分录为: ;

借:投资收益 ;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故而,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所以需要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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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一些方面与我国相关税收制度规定趋向一致,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内容,但在某些领域,准则规定与税收制度规定进一步分离,也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

(一)公允价值观下新准则与税收制度的趋同

我国相关税收制度规定,只要资产转移就视为资产销售,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的依据,计算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如增值税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应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计税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税收制度规定: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收入,与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税收制度这些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资产的转移价值有着很大的差异,企业日常核算按会计准则,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较大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做法,在一些方面与税收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纳税调整的内容相对减少.

以债务重组业务为例,新债务重组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和债务以及重组中涉及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计量属性,将资产转让业务和债务重组业务分开,并在当期损益中同时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抵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转让收入–计税收入,以抵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税成本,抵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企业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是与税法规定基本相同的.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应用公允价值大大缩小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会计规范与税收制度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如《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非现金资产抵债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摊销.这使得债务重组当年会计上确认的利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公允价值观下新准则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内容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确保纳税主体之间在纳税上的公平,防止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调节税收,税法强调确定性,在实施时强调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而公允价值强调充分运用市场价格信息计量未来事项和风险对企业或特定项目的影响,在运用时需发挥主观判断,强调业务的经济实质.因此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强调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价.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制度在计量属性上的差异将加大税费之间的差异,增加纳税调整的内容.

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核算中的应用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相关税收制度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会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好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纳税调整吗一文就讲到这,新会计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公允价值的应用也非常谨慎,准则的规定与相关税收法规既有趋同,又有分离,使得企业纳税调整内容有增有减.企业在运用新会计准则时,需要运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合理反映这些差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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