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意义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意义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房开企业通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也要求取得合规的票据,而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发票才属于合规票据.

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支出业务都需要取得发票,除非是应取得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不开发票的事项.合同中有关增值税的条款,应单列,并且将税率和税额表述清楚,这样也可以减少印花税的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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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2,220.00 ÷ (1+11%)* 3% =60.00万元

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意义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说明.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在涉及到增值税这一块的话,我们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操作,才能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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