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滞纳金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被废止或修改,既然没有废止和修改就说明还有执行效力,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视情况而定.
之所以形成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除条例第7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的,即滞纳金可否在税前扣除,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属于行政性质的滞纳金,依《办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属于经营性质的,如合同违约的滞纳金、商业银行的滞纳金,则倾向于和经营性罚款一样处理,可以在税前列支.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如何做账?
1、在计提时: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2、在发放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3、在代缴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业务活动费用(这是缴纳的社保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缴纳社保单位部分不需要计提,在缴纳的时候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即可.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用于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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